性奴案嫌犯曾留學日本 與多名失足女有染
陳某曾留學日本,與多名失足女有染
2月28日,深圳市龍崗區(qū)萬科第五園某小區(qū)內發(fā)生一起疑似非法拘禁及性侵害案。事發(fā)后犯罪嫌疑人陳某逃竄。3月12日上午,陳某在貴陽觀山湖區(qū)落網(wǎng)。
深圳警方人士稱,2月28日17時許,深圳龍崗區(qū)坂田派出所接到韓某(17歲,湖南人)報警,稱到深圳見網(wǎng)友,后在坂田萬科第五園被人非法拘禁并性侵。龍崗警方當晚確定陳某(男,44歲,遼寧沈陽人)有重大作案嫌疑,并網(wǎng)上追逃。
知情人透露,陳某曾留學日本,事發(fā)前,通過網(wǎng)絡結識受害人。據(jù)悉,陳某已結婚,妻子和孩子在沈陽老家,夫妻長期兩地分居。此后,陳某在深圳羅湖創(chuàng)業(yè),開辦了一家中介機構,陳某平日就有性虐傾向,曾結交多名失足女前來其居住的出租屋淫亂,并曾被告發(fā)。 (據(jù)《貴陽晚報》)
嫌犯其人去年因玩S M被行政拘留
此前有傳言稱,嫌疑人陳某租住的家中常有打扮艷麗的女子出入,并指陳某在此招攬女性玩SM (性虐待),甚至操控一些女子前往外地賺錢。
南都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得一份陳某曾被警方拘留的行政處罰書。這份處理日期為2012年6月13日的處罰書記載:"2012年3月份開始,違法人員陳某通過網(wǎng)上中介認識年輕女子,并用SM器具對見面的女子進行猥褻,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陳某的陳述,證人證言,物證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44條之規(guī)定,對陳某的猥褻行為處以拘留15日。"
處罰書作出的具體處罰為行政拘留,由坂田派出所將被處罰人交付龍崗看守所。該處罰書上有陳某本人的簽字確認。龍崗警方確認,陳某的確被他們拘留過。
警方確認其曾在日本留學
嫌疑人陳某究竟何許人?此前有傳聞稱,陳某任職于坂田一家著名公司。但根據(jù)前述處罰書,陳某的單位為"個體",從事職業(yè)為"商業(yè)"。陳某曾于日本留學得到警方確認,但警方未確認他是否獲博士學位。
南都記者還獲得了陳某的身份證信息:陳某,遼寧沈陽鐵西區(qū)某地人,1969年2月17日出生。龍崗警方確認,陳某還擁有假身份證,其中一張顯示其為湖南人。兩天前該案該案最初曝光時,警方發(fā)布的信息為"陳某,湖南人",或為故意迷惑當事人。
南都記者獲悉,陳某還辦了一張假律師證,顯示為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,發(fā)證日期為2012年5月1日。經(jīng)查詢,該律師事務所網(wǎng)站上確有一位同名律師,但網(wǎng)站上的照片與陳某的假律師證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人,陳某顯然冒用了該律師的名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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